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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为我保底炒股有风险吗
zhuying 发表于 2006-5-24 14:59:00
<p>朋友为我保底炒股有风险吗 </p>
<p>  我委托一个朋友帮我买卖股票,因为我此前亏损巨大,故希望他能保底,他答应了。经我们双方商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在这期间他保证我本金无亏损,盈利五五分成。我想知道,如果日后万一发生什么纠纷,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p>  上海 许先生
<p>  许先生:
<p>  来信中你提到近来自己与朋友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作为委托人,你将设在某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委托给该朋友进行证券投资,期限1年,自2006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止。在协议期限内如果发生亏损,该朋友作为受托人应当补足亏损;如果盈利,双方各获得盈利部分的50%%。协议期限届满前,委托人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投资亏损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有盈利的受托人仍有权取得盈利部分的50%%作为管理费用。简单说,这份协议是受托人承诺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协议。
<p>  从签署本协议双方的主体来看,二者都是自然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双方订约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所约定内容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则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应为有效。这一点上看,你所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的话,另一方就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p>  尽管如此,虽然本协议约定你的本金不受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不存在任何投资风险。按照协议约定,委托管理的期限固定为1年,在此期间内,你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解除之前所存在的损失就要由你自己承担。因此,对于作为投入资金的委托人而言,就要考虑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在委托投资的期限内出现了亏损,而且预测市场日后的走势或者投资的决策也无法扭亏为盈,如果继续投资直到期限届满之后才终止协议的话,那时损失可能会非常巨大。虽然你仍可依据协议的约定来要求受托方补足亏损,但如果受托方无力偿还的话,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追回你的本金。
<p>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及时止损,避免委托人损失的扩大,委托人可事先要求受托人提供一定的资金,该笔资金存入证券公司另一资金账户,作为委托人所提供的委托账户的担保。在协议期限内,禁止对这一资金账户和委托账户提现或划转,一旦委托账户出现了一定比例的亏损(比如-10%%),委托人就有权对两个账户实施平仓来收回本金。这样,委托人就能对损失加以控制,避免出现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局面。
<p>  最后还要提醒投资者注意,从近期来看,股市行情不错,新增开户数逐渐增多,委托理财等投资形式也接踵而来。但投资者应切实考虑自己对于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谨慎入市。
<p>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朱颖律师 </p><br><br><br><br>..........................

中小股东应积极面对股改
zhuying 发表于 2006-4-19 14:55:00
<p>  </p>
<p>    [朱颖]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6-03-02 16:10  </p>
<p><br>      股权分置改革的大幕已经徐徐拉开,股权分置改革也成为近期股票市场的热点,在上周值班过程中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大都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在这里,我集中谈一谈中小股东该如何面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作为上周股市3·15网站周晓信箱的值班小结。 </p>
<p>    应该说,监管部门在制定股权分置改革规则的过程中对保障流通股股东(主要就是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有比较充分的考虑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通过向中小股东支付一定对价以获得其所持股份的市场流通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小股东拥有一定的主动权。但就目前先后两批试点的情况看,市场的反应不一,前景也不见明朗,中小股东在此过程中不免显得踌躇和彷徨,在整个股权分置的改革洪流中,广大的中小股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p>
<p>    首先,是心态问题。长远看,股权分置改革最终目的是为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全和完善,可以说,股权分置是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的症结所在,决策者启动这样一个改革的勇气是值得我们赞赏的。尽管我们不可能期望市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短期内就能彻底回归其本该有的市场化面貌,但至少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对于包括广大中小股东在内的股票市场参与者都有益,并且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广大的中小股东被赋予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中小股东们应该积极参与这一进程。短期看,上市公司发布的对价方案与中小股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后市的涨跌,因此在方案表决的过程中,中小股东应该将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放在一起进行综合地衡量,最终作出慎重的决定。 </p>
<p>    其次,中小股东应该清楚地了解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自己享有的权益。这其中包括: </p>
<p>    第一,中小股东获得的送股对价不需要缴印花税,获得的送股对价及现金对价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p>
<p>    第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参与投票,即现场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及通过网络投票,不同的投票方式各有利弊,并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投票方式,中小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 </p>
<p>    第三,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和投票意见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程都有决定性的影响; </p>
<p>    最后,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依据有关人士反映的情况,我们在此也提醒中小股东在投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尽量避免错误操作: </p>
<p>    第一,必须确认自己具有投票权,注意上市公司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的信息,密切留意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地点; </p>
<p>    第二,网络投票是不可以撤回的,在投票前应对方案了解清楚,并掌握整个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p>
<p>   <br><br><br><br>..........................

历时七年 四度转让 望春花职工持股遭遇尴尬
zhuying 发表于 2006-4-19 14:54:00
<p>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6-03-02 15:36  </p>
<p>    周晓同志: </p>
<p>    我是上市公司望春花(600645)的职工,1998年获得公司大股东分发的法人股,当时虽然每个职工持有的法人股数量确定,但都统一由公司的职工持股会来代表持有。鉴于当时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调整,职工持股会将不再符合股东主体身份的资格,针对公司的职工法人股,公司决定每位职工每股出资0.33元,同时公司账务中累积的职工奖金福利部分折合每股0.67元作为职工追加的投资,以1550万股职工法人股,筹资1550万元,成立望春花贸易商行,相应的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份变更为望春花贸易商行持有。2001年,望春花贸易商行变更为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并向公司的职工发放了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权证,原先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望春花的股权凭证被替换并从此废止。2005年9月底,某投资公司欲收购职工所持有的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p>
<p>    我认为,如果我和其他职工一旦出让了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就没有了任何可以证明自己再拥有上市公司望春花法人股的凭证,以后一旦法人股可以上市流通,我将凭何依据去认领和销售呢?而经过一系列收购和股权转让之后,上市公司望春花已经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一旦望春花出现停业破产关闭,如果我未将手中所持有的职工法人股转让出去,这部分法人股会不会烂在手里呢? </p>
<p>    上海 裘先生 </p>
<p>    裘先生: </p>
<p>    在你的来信中,你流露出自己权益可能被侵害的忧虑,能让人理解。 </p>
<p>    综合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要判断你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权的更迭过程及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你的权益是否因为程序的不合法而遭受侵害,关键的问题在于理清每个阶段转折点的法律属性。 </p>
<p>    在1998年望春花贸易商行成立之前,你是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望春花的法人股股份,职工持股会也是在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初期试点的产物,但是由于其仅是属于职工的代表组织,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由其来作为股东持有公司的法人股不妥,后来国家便出台了规定对职工持股会进行了规范。你在信中所提到的望春花贸易商行的成立也是在此背景上产生的。 </p>
<p>    正是在这一点上,由于望春花贸易商行收购了持股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权,相应其就代替了持股会成为了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东,而原先职工通过持股会持有上市公司望春花股权的状况也消失了,变为职工通过持有望春花贸易商行的股权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份,这就是一个法律属性的变化。以后又由望春花贸易商行更名为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时候,再次明确了这一点,即原来职工通过持股会持有的上市公司望春花股权证作废,持有原先职工法人股的唯一主体为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 </p>
<p>    在这种情形下,目前有收购方(某投资公司)欲收购职工所持有的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这一收购并不涉及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权事宜,带来的只是上市公司望春花股东内部股权结构的变化。只要该等收购符合国家关于有<br><br><br><br>..........................

简介
zhuying 发表于 2006-4-19 14:51:00
<p> </p>
<p>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朱颖</p>
<p>    香港中文大学硕士。擅长公司、证券、上市公司重组购并业务,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自2000年3月起在"为您服务"专栏解答股民咨询,在转配股、融资、交易纠纷方面代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p>
<p>    联系方式:021-53850388</p>
<p>    www.allbrightlaw.com.cn</p>
<p>    网址:www.allbrightlaw.com.cn</p>
<p>    </p><br><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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