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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征集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委托代理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9-6-3 22:16:00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则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程文水、刘延泽指使的个人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3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按照《证券法》第203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

杭萧钢构案基本调解结案  尚有两案另行处理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9-5-21 8:54:00

     杭萧钢构案基本调解结案  尚有两案另行处理

       2009年5月19日上午九点,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包括薛洪增律师在内的五名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就杭萧钢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行了磋商 洽谈。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在对杭萧钢构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中,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以获得赔偿,同时达成如下调解意向,由杭州中院根据如下调解意向制作调解书:

     赔偿方式全部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支付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赔偿金额为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详见调解书),支付方式为由被告将赔偿金直接支付到杭州中院,再由各原告代理律师领取后分发给各原告。案件受理费 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据统计,在杭州中院受理的127名原告中,双方律师对其中的118名原告应该获得赔偿、6名原告不应当获得赔偿均没有异议。对我所代理的另外三名原告,双方律师对原告应否获得赔偿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异议。法院决定第二天上午,对这三个原告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同时双方律师签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118起案件的调解书。

    杭萧钢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的诉讼时间于2009年5月13日届满。截止到诉讼时效届满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原告共127人,诉讼金额五百余万元,分别由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和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等五名律师代理。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将就此画上句号。

     20日上午,杭州中院根据昨天原被告双方已经的调解意向制作了118份民事调解书和7份民事裁定书,分别送达给原被告律师。原被告律师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上述法律文书已经于今天发生法律效力。118份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显示: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经过杭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元。二、双方无其他争执。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为***元,由被告承担**元,原告承担**元。另7名原告主要由于股票卖出时间早于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揭露日而无法获得赔偿,经原告律师与各原告沟通后,特撤回诉讼请求,杭州中院根据原告的撤诉申请制作了同意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给原被告双方。


……

中捷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答疑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8-7-29 11:45:00

 

中捷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答疑

1、问:在什么期间买中捷股份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大?

   :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中,从2006年8月23日至2008年4月21日期间购买中捷股份,到2008年4月2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获得赔偿的可能较大。在2006年8月23日之前,特别是2006年1月1日之前和在2008年4月22日(含当日)之后买入的中捷股份股票,以及在2008年4月21日(含当日)之前卖出的中捷股份股票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小。

2、问: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可以参加诉讼吗?

   可以参加诉讼。在民事赔偿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享有与普通投资者同样的索赔权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虽然是广大基民的资金,均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购买股票的,在因中捷股份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购买中捷股份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属的基民同样也遭受了巨大损失,对这部分损失,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积极提出索赔,以维护所属广大基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捷股份2007年年报摘要中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基金持股情况,下列基金可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负有维护基民合法权益的义务: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9,913,488股);;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6,300,000股);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持有5,316,080股);;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3,772,373股);安信证券投资基金(持有3,675,000股);玉环欲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3,103,494股);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持有2,626,368普通股);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1,579,000股),当然还包括不在十大股东范围之内的其他基金。另外,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300,013股);玉环兴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3,931,224股)作为机构投资者,也有权提起诉讼。

3、问:起诉中捷股份,中捷股份赔偿后,是不是会损害继续持有中捷股份股票的股东利益?


……

中捷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正在受理中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8-7-25 9:21:00

       我所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联合受理的中捷股份投资者起诉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已经进入到起诉阶段。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我所也将在近期递交民事起诉书。目前已经有四十余人跟我所取得了联系,收到材料的也有十几人。我所准备起诉的第一批投资者损失额合计将在200万元以上。

       由于这类案件历时比较长,律师只能集中受理该类案件,希望投资者能够集中在律师处办理委托手续。尚未办理委托手续的中捷股份投资者,请在本月底之前办理完毕委托手续,以免影响自己损失的索赔。

       我所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多是通过邮寄方式传递诉讼材料,通过邮局或者银行缴纳诉讼费用,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到河北石家庄来办理手续。

       个别投资者担心律师是不是值得信任?呵呵,如果不信任律师,就只能自己亲自去杭州起诉了!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均是在国家司法机关注册备案的合法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过多起类似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涉案金额数百万、数千万、上亿元。案件结束后,属于投资者的款项,均及时足额交付给了投资者。关于代理律师的资料,可以通过网站查询。也可以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核实。

     关于中捷股份的诉讼情况,以及如何办理委托手续,可以到我所网站查询,网址为:www.hbgcls.com,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电话向薛洪增律师咨询,电话为0311--86216584,手机:13503116921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现已经立案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9-9 16:25:00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遭遇立案难

?/p> 立牋牋牋 案

?/p> 2007年7月23日上午,我携带着34名杭萧钢构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来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民事立案窗口递交了34份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负责接待的女法官对我提交的材料一份一份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各方面的具体要求,比如每一份起诉材料中都必须包含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的处罚公告和证据清单;原告的对帐单中除了交易者的名称外,还必须含有交易者的证券账户号码,并且必须跟交易者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账户号码完全一致等等,同时告诉我回去按法院的要求重新整理材料。我回到住处后,重新把所有的材料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整理,该复印的复印,该装订的装订,不知不觉就到了下午两点多,这时才想起来还没有吃中午饭呢。幸好房间里还有碗方便面,简单吃了碗方便面就匆匆去了法院,再次将整理好的材料递交给了上午接待我的那位女法官。女法官按照上午要求的标准对我提交的材料再次一一核查,其中22份材料完全符合法院的要求,其余12份材料因证券对帐单中只有交易者名称,没有显示证券账户号码而只能带回来重新补充。当时我心里想,这次总该给立案了吧。因为通常情况下,只要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的条件,都可以马上给予立案。没有想到,接待法官把22份起诉材料全部收下后,告诉我:你先回去吧,我们立案有七天的期限,七天之内我们再通知你是否给予立案。是呀,《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答应七天之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看来我只能回去等消息了。我走到立案庭门口才想起来,法院收到我递交的起诉材料应当给我一个收据呀,材料里还有许多证据原件呢。
……

证券民事赔偿的一大喜讯----东方电子股民将要获得赔偿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8-15 19:00:00
    连续几天紧张的工作,终于回到了家里。从8月9日动身去了青岛,到今天下午两点会回来。不过还不错,虽然累点,但我所代理的东方电子股民有296人将要获得股票赔偿,获赔的比例多的能达到90%以上,少的也有30%,平均赔偿比例在65%左右。到九月三十日之前,赔偿的股票将直接划入到胜诉的股民证券账户中。这是从2003年受理该案来最后的结局。对于遭受损失的股民来说也算是一个喜讯吧。

    东方电子案件中广大股民获得高比例赔偿的事实说明,发布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对于东方电子公司以及其它有类似行为的上市公司来说应当起到一些教育作用吧。而对于哪些遭受损失而没有参加诉讼的股民来说,也许多多少少有些后悔或者惋惜---早知今日能获赔,何必当初不起诉?前些日子,我不断接到没有参加诉讼的东方电子股民的咨询,听说东方电子要赔偿了,也想在参加诉讼,可是我只能遗憾的告诉他们:已经太晚了,自认亏损吧!

    目前,还有几个案件正在起诉过程中,如杭萧钢构、蓝田股份等等;也有几个案件在酝酿起诉中,如东盛科技,不知购买这些公司股票还没有决定起诉的股民看到上述消息有何感想?

    今天打开博客,看到博友茶女询问东盛科技的事,不知她是不是购买了东盛科技股票亏损了,如果确实亏损了,就尽早做打算吧,免得临时抱佛脚,况且还有抱不住的时候呢?

    另外,我所代理的22名股民起诉杭萧钢构股份公司案件,到现在还没有收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真是郁闷。法院啊,你是公正的象征!如此这般有法不依,想要人民爱你还真是不容易啊!

   这几天太累了,不再多写了。


从黎朝阳的死想到的……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4-24 22:46:00
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被桂林市检察院拘传后,离奇的死了,官方的说法是死因不明,事实上死者身上伤痕累累。暂且不论黎朝阳是否真的有罪,但通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体制真的该改改了。

首先,权利缺乏监督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目前,公安和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是秘密进行的,被告人的家属、辩护律师甚至受害人均不得直接参与,更谈不是对侦查权的监督了。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对包括法官等执法人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施行逼供,不过逼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轮番审讯、不让坐下和睡觉、严重着实施暴力逼供。而对外的报道确实经过多少个小时的突审、突破了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犯罪分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等等。其实都是实施刑讯逼供的结果。从里面出来的人说,当时死的想法都有,只要别在折磨自己了,让干什么都行,更别说让交待什么就交待什么了!其实,这些都是权利缺乏监督导致的后果!如果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不受限制的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委托人),相信刑讯逼供一定会大大减少。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及时聘请律师参与是刑讯逼供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这个权利。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行使这种权利的很少。其对该权利的放弃或者殆于行使,必然减少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进行监督的机会,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第三,对刑讯逼供行为打击力度太小,不足以构成威慑。乱世用重典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继续发生,必须修改现在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重对刑讯逼供者的处罚力度,引入重刑,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使执法者感觉到不值得为获取口供而犯法坐牢,从而不敢再刑讯逼供。
……

致广大选民的公开信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4-13 22:13:00

石家庄市长安区全体选民:
       首先感谢广大选民选举我为长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感谢大家对我的拥护、信任和爱戴!在担任本届人大代表期间,我决心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主动参政议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充分代表选民利益,全面反映选民意志和愿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辜负大家对我期望、信任和厚爱!
       2007年4月18日长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隆重召开,会期四天。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人民群众依法向大会提出议案,也可以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了维护长安区长期稳定发展,加快和促进长安区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创建和谐平安长安,为了把选民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反映上去,我特向选民广泛征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草案。

         一、凡能够促进长安区改革稳定和发展,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而至今尚未决定或者批准的,广大选民可以向我提供议案草案,并附相关的证据、线索,我可以在本次大会期间以代表议案的形式把广大选民的愿望反映上去。


……

公司破产对证券民事赔偿的影响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2-14 15:44:00
 

薛律师:

我是宝硕股份的一个股民,购买宝硕股份后损失惨重,现在只希望等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出来后通过诉讼索赔来挽回部分损失。但最近公告称宝硕股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请问,宝硕股份如果被申请破产,我们的损失还能挽回吗?

                             上海  范先生

范先生:

上市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对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该事件也为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提出了新的问题。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投资者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在通常情况下需要等到证监会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做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后,投资者才能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会、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之前,特别是证监会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之前,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存在着自行申请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可能。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法进行公告后,企业破产程序就正式启动。其它已经受理尚未终结的诉讼程序应当予以中止,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也不再予以执行。而对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不能再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该如何获得赔偿呢?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急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对个案作出批复。笔者认为:

一、破产程序启动后投资者可以直接申报债权。


……

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瘫痪、线路堵塞不能交易怎么办?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1-24 21:13:00
最近全国各地均出现了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不能正常交易的情况,或者网络拥挤无法下单,或者电话繁忙,打不进去,个别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因不堪重负陷入瘫痪。导致很多投资者在正常交易时间无法进行正常交易,想买入时买入不了,想卖出时又卖不出去,错过了交易时机,从而造成较大交易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有为投资者提供合格交易设备的义务。如果是因为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设备不能满足投资者交易的需要或者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以及证券公司拖欠电信费用导致电信线路被停用等原因导致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出现网络堵塞、电话打不进去等现象,使投资者在交易时间不能进行正常交易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出现了故障,而是因为证券公司租用的电信线路出现了故障导致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证券公司也应当先行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可以再向有关责任方去追偿。

    投资者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需要证明四个事实:一是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不能正常使用;二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设备出现故障期间进行了委托交易;三是投资者委托交易没有成功并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了损失;四是投资者的这些损失与证券公司的交易设备存在故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关于证券公司交易设备是否出现了故障问题,由于涉及到很多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只要该事件确实存在,预计证券公司不会否认。证券公司如果认为该故障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则其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在必要时投资者可以提请相关部门对故障原因进行鉴定。

    关于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设备出现故障期间是否进行了委托交易,需要投资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投资者不能证明自己进行了委托交易,即使投资者存在损失,证券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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