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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遭遇立案难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9-9 16:25:00 |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遭遇立案难</p> </p> 立 案</p> </p> 2007年7月23日上午,我携带着34名杭萧钢构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来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民事立案窗口递交了34份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负责接待的女法官对我提交的材料一份一份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各方面的具体要求,比如每一份起诉材料中都必须包含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的处罚公告和证据清单;原告的对帐单中除了交易者的名称外,还必须含有交易者的证券账户号码,并且必须跟交易者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账户号码完全一致等等,同时告诉我回去按法院的要求重新整理材料。我回到住处后,重新把所有的材料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整理,该复印的复印,该装订的装订,不知不觉就到了下午两点多,这时才想起来还没有吃中午饭呢。幸好房间里还有碗方便面,简单吃了碗方便面就匆匆去了法院,再次将整理好的材料递交给了上午接待我的那位女法官。女法官按照上午要求的标准对我提交的材料再次一一核查,其中22份材料完全符合法院的要求,其余12份材料因证券对帐单中只有交易者名称,没有显示证券账户号码而只能带回来重新补充。当时我心里想,这次总该给立案了吧。因为通常情况下,只要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的条件,都可以马上给予立案。没有想到,接待法官把22份起诉材料全部收下后,告诉我:你先回去吧,我们立案有七天的期限,七天之内我们再通知你是否给予立案。是呀,《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答应七天之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看来我只能回去等消息了。我走到立案庭门口才想起来,法院收到我递交的起诉材料应当给我一个收据呀,材料里还有许多证据原件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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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民事赔偿的一大喜讯----东方电子股民将要获得赔偿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8-15 19:00:00 |
连续几天紧张的工作,终于回到了家里。从8月9日动身去了青岛,到今天下午两点会回来。不过还不错,虽然累点,但我所代理的东方电子股民有296人将要获得股票赔偿,获赔的比例多的能达到90%以上,少的也有30%,平均赔偿比例在65%左右。到九月三十日之前,赔偿的股票将直接划入到胜诉的股民证券账户中。这是从2003年受理该案来最后的结局。对于遭受损失的股民来说也算是一个喜讯吧。 <p> 东方电子案件中广大股民获得高比例赔偿的事实说明,发布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对于东方电子公司以及其它有类似行为的上市公司来说应当起到一些教育作用吧。而对于哪些遭受损失而没有参加诉讼的股民来说,也许多多少少有些后悔或者惋惜---早知今日能获赔,何必当初不起诉?前些日子,我不断接到没有参加诉讼的东方电子股民的咨询,听说东方电子要赔偿了,也想在参加诉讼,可是我只能遗憾的告诉他们:已经太晚了,自认亏损吧!</p> <p> 目前,还有几个案件正在起诉过程中,如杭萧钢构、蓝田股份等等;也有几个案件在酝酿起诉中,如东盛科技,不知购买这些公司股票还没有决定起诉的股民看到上述消息有何感想?</p> <p> 今天打开博客,看到博友茶女询问东盛科技的事,不知她是不是购买了东盛科技股票亏损了,如果确实亏损了,就尽早做打算吧,免得临时抱佛脚,况且还有抱不住的时候呢?</p> <p> 另外,我所代理的22名股民起诉杭萧钢构股份公司案件,到现在还没有收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真是郁闷。法院啊,你是公正的象征!如此这般有法不依,想要人民爱你还真是不容易啊!</p> <p> 这几天太累了,不再多写了。</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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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黎朝阳的死想到的……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4-24 22:46:00 |
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被桂林市检察院拘传后,离奇的死了,官方的说法是死因不明,事实上死者身上伤痕累累。暂且不论黎朝阳是否真的有罪,但通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体制真的该改改了。</p> 首先,权利缺乏监督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目前,公安和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是秘密进行的,被告人的家属、辩护律师甚至受害人均不得直接参与,更谈不是对侦查权的监督了。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对包括法官等执法人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施行逼供,不过逼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轮番审讯、不让坐下和睡觉、严重着实施暴力逼供。而对外的报道确实经过多少个小时的突审、突破了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犯罪分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等等。其实都是实施刑讯逼供的结果。从里面出来的人说,当时死的想法都有,只要别在折磨自己了,让干什么都行,更别说让交待什么就交待什么了!其实,这些都是权利缺乏监督导致的后果!如果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不受限制的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委托人),相信刑讯逼供一定会大大减少。</p>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及时聘请律师参与是刑讯逼供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这个权利。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行使这种权利的很少。其对该权利的放弃或者殆于行使,必然减少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进行监督的机会,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p> 第三,对刑讯逼供行为打击力度太小,不足以构成威慑。乱世用重典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继续发生,必须修改现在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重对刑讯逼供者的处罚力度,引入重刑,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使执法者感觉到不值得为获取口供而犯法坐牢,从而不敢再刑讯逼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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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广大选民的公开信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4-13 22:13:00 |
<p>石家庄市长安区全体选民:<br> 首先感谢广大选民选举我为长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感谢大家对我的拥护、信任和爱戴!在担任本届人大代表期间,我决心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主动参政议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充分代表选民利益,全面反映选民意志和愿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辜负大家对我期望、信任和厚爱!<br> 2007年4月18日长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隆重召开,会期四天。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人民群众依法向大会提出议案,也可以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了维护长安区长期稳定发展,加快和促进长安区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创建和谐平安长安,为了把选民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反映上去,我特向选民广泛征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草案。</p> <p> 一、凡能够促进长安区改革稳定和发展,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而至今尚未决定或者批准的,广大选民可以向我提供议案草案,并附相关的证据、线索,我可以在本次大会期间以代表议案的形式把广大选民的愿望反映上去。</p>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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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对证券民事赔偿的影响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2-14 15:44:00 |
<p>薛律师:</p> <p>我是宝硕股份的一个股民,购买宝硕股份后损失惨重,现在只希望等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出来后通过诉讼索赔来挽回部分损失。但最近公告称宝硕股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请问,宝硕股份如果被申请破产,我们的损失还能挽回吗?</p> <p> 上海 范先生</p> <p>范先生:</p> <p>上市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对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该事件也为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提出了新的问题。</p> <p>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投资者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在通常情况下需要等到证监会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做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后,投资者才能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会、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之前,特别是证监会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之前,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存在着自行申请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可能。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法进行公告后,企业破产程序就正式启动。其它已经受理尚未终结的诉讼程序应当予以中止,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也不再予以执行。而对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不能再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该如何获得赔偿呢?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急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对个案作出批复。笔者认为:</p> <p>一、破产程序启动后投资者可以直接申报债权。</p>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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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瘫痪、线路堵塞不能交易怎么办?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7-1-24 21:13:00 |
最近全国各地均出现了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不能正常交易的情况,或者网络拥挤无法下单,或者电话繁忙,打不进去,个别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因不堪重负陷入瘫痪。导致很多投资者在正常交易时间无法进行正常交易,想买入时买入不了,想卖出时又卖不出去,错过了交易时机,从而造成较大交易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有为投资者提供合格交易设备的义务。如果是因为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设备不能满足投资者交易的需要或者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以及证券公司拖欠电信费用导致电信线路被停用等原因导致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出现网络堵塞、电话打不进去等现象,使投资者在交易时间不能进行正常交易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出现了故障,而是因为证券公司租用的电信线路出现了故障导致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证券公司也应当先行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可以再向有关责任方去追偿。</p> 投资者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需要证明四个事实:一是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不能正常使用;二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设备出现故障期间进行了委托交易;三是投资者委托交易没有成功并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了损失;四是投资者的这些损失与证券公司的交易设备存在故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p> 关于证券公司交易设备是否出现了故障问题,由于涉及到很多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只要该事件确实存在,预计证券公司不会否认。证券公司如果认为该故障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则其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在必要时投资者可以提请相关部门对故障原因进行鉴定。</p> 关于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设备出现故障期间是否进行了委托交易,需要投资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投资者不能证明自己进行了委托交易,即使投资者存在损失,证券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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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盛科技股价上涨会影响股民索赔吗?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6-12-25 16:34:00 |
周晓你好:</p> 我是东盛科技的股民。我于2006年9月4号以均价10.37元买入东盛科技2000股,又于2006年11月8号以均价6.76元买入东盛科技3700股。现在东盛科技的股价又涨上来了,我所受到的损失还能获得赔偿吗?</p> 南京宋先生</p> 宋先生你好:</p> 东盛科技(股票代码:600771)从2006年10月31日公布第三季报并披露大股东巨额占款和对外担保事项后,其股价开始大幅下跌,从10月26日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11.34元,一直跌到了11月6日的6.7元。11月7日该股虽然上涨了8.57%,但之后股价继续下跌,直到11月13日以5.7元收盘。11月14日起,该股开始小幅上扬,11月23日和12月13日还曾经两度涨停,目前,该股股价已经回涨到了7元左右。东盛科技股价的上涨可能会冲减前期股价下跌的损失,所以你对股价上涨可能会影响民事赔偿索赔的担心也具有普遍性</p>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其股价都会大幅下跌,就像东盛科技这样。公司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后有所上涨也是符合证券市场规律的。但在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过程中,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投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可以计算的。为了解决虚假陈述揭露后,投资者继续持有该股票时其投资损失确定问题以及虚假陈述因素对该公司股价的影响程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就已经考虑到了这些因素。</p>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跟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以及基准日的确定有关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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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又收到些东盛科技股民的登记材料,尚未登记的股民请及时进行登记,提前作好诉讼准备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6-11-23 8:54:00 |
今天我们又收到部分东盛科技股民的登记资料。这些股民在购买东盛科技的股票后就遇到了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连续下跌,每股损失都在5-6元。目前登记的这些股民都因为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而遭受巨大损失,每天的损失额都在5千-1万多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损失都是东盛科技虚假陈述造成的,全部都应当获得赔偿。 <br> 希望其他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尽快到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所有登记者都会及时给予回复,并指导大家准备诉讼所必须的资料,等待时机成熟时我所会及时通知大家提起诉讼,或者代理大家提起诉讼,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股民的合法权益。 请将自己买卖股票的时间、股数、价格、送配股情况、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详细联系方式发送到我的邮箱里,我会主动跟你们联系的。最好每个邮箱都发一份: <p> xuelawyer@126.com</p> <p> gclaw@126.com</p> <p> xuelawy7877@sina.com</p> <p> xuelawy7877@sohu.com</p> <p> xuelawy7877@163.com</p> <p> 薛洪增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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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蓝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几点想法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6-11-15 14:24:00 |
“蓝田案”是备受证券市场关注的民事赔偿案件,涉及到很多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同时“蓝田案”也是十分典型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充分暴露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进行。 一、“蓝田案”暴露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而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 第五条却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该规定虽然明确了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两年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的起算上却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再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而是规定了具体的起算时间。事实上,急于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按照最高法院“1.9规定”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诉讼时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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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股民诉济南轻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已结案,股民已经获得高比例赔偿 |
| 网上邻居 发表于 2006-9-3 16:58:00 |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和霍继强律师代理的海南股民陈华妹诉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被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于2006年8月31日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撤诉,该案已经终结。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告代理人以个人的名义曾经向济南轻骑承诺不向任何媒体透露和解具体内容和具体赔偿金额,故无法将和解的情况和具体内容向媒体公布。不过该案的和解经验对其他类似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借鉴意义。如果想了解该案的情况,可以跟本案原告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济南轻骑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和解结案为我所律师代理其他类似案件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为我所顺利开展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代理业务奠定了基础,也相信该案的和解对推动和促进其他类似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进程有着重大的意义。</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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