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答疑
1、问:在什么期间买中捷股份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大?
答: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中,从2006年8月23日至2008年4月21日期间购买中捷股份,到2008年4月2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获得赔偿的可能较大。在2006年8月23日之前,特别是2006年1月1日之前和在2008年4月22日(含当日)之后买入的中捷股份股票,以及在2008年4月21日(含当日)之前卖出的中捷股份股票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小。
2、问: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可以参加诉讼吗?
答:可以参加诉讼。在民事赔偿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享有与普通投资者同样的索赔权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虽然是广大基民的资金,均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购买股票的,在因中捷股份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购买中捷股份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属的基民同样也遭受了巨大损失,对这部分损失,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积极提出索赔,以维护所属广大基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捷股份2007年年报摘要中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基金持股情况,下列基金可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负有维护基民合法权益的义务: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9,913,488股);;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6,300,000股);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持有5,316,080股);;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3,772,373股);安信证券投资基金(持有3,675,000股);玉环欲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3,103,494股);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持有2,626,368普通股);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1,579,000股),当然还包括不在十大股东范围之内的其他基金。另外,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300,013股);玉环兴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3,931,224股)作为机构投资者,也有权提起诉讼。
3、问:起诉中捷股份,中捷股份赔偿后,是不是会损害继续持有中捷股份股票的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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