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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受阻谁之过 
hufengbin 发表于 2007-2-15 13:31:00
<p>   有人在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http://www.cnstock.com/stock315)作出如下提问:<br>  我在2006年11月及以前先后买入某认购权证1.8万多份,在5天后行权最后1天,我通过网络操作认购,然而,提交一直不成功,后来我给证券公司技术部门打电话,他们说不应该是“买入”,要用“行权”的方式,可是在我的交易系统页面上根本没有“行权”的字样,因此,造成我的认购权证失效。请问这种因为交易软件的问题造成的损失,我应该怎么办?而且我用的交易系统更换仅半年多,此前系统也没有提示我需要升级,我每天都使用一直未见异常。</p>
<p>  对此,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p>
<p>  一、查找技术性障碍成因</p>
<p>  技术性障碍的产生原因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预见原因;一类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导致的网络中断。这属于免责事由,网上交易的各提供方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可预见原因,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类:1、自身原因。网上交易具有即时性的特征,各种指令在瞬间便可完成。单纯因为自身操作错误或者网上交易客户端计算机原因导致的技术性障碍责任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网上交易的受托方对委托事务须尽到谨慎、勤勉之责。其必须保证网上交易平台所使用软件不存在功能上的瑕疵;网上交易平台的服务器端运行稳定、带宽充足、响应快速;在遇有软件升级或系统维护时应尽到告知的义务。这些证券公司的主要义务中如有一项未能完全履行导致出现网上交易技术性障碍,证券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软件厂商。在因交易软件自身缺陷导致技术性障碍的情况下,责任仍应由证券公司承担,但在证券公司承担后可向软件厂商进行追偿。4、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对此类原因造成的技术性故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支持对直接损失的赔偿,鲜有对交易损失等间接损失也进行赔偿的案例。<br/>……

不按规定披露预亏 导致损失能否索赔
hufengbin 发表于 2006-4-19 14:02:00
<p>不按规定披露预亏 导致损失能否索赔</p>
<p>    问:我投资的公司近日公告称,有2.5亿元的资产收不回来了(公告说是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此重大事项,为什么不及早告知投资者。令人蹊跷的是,原为基金重仓股,可在各基金的一季度公告中,该公司已没有了身影。请问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其管理层应负何责?</p>
<p>    志愿团专家:该问题是从客观存在的现象想象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的回答只能建立在你的假设的基础上。</p>
<p>    假设基金公司事先知道此事,那么就看基金公司怎么得到的信息。如果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已经披露出来的财务信息中发现问题,自行判断觉得该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提前出售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这种情况是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的。</p>
<p>    如果基金公司不是通过独立判断,而是由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泄露出来的,那么相关人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基金公司也会因此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谋利罪。但前述两项犯罪均是公诉案,股民无权起诉,你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国家侦察机构侦察,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p>
<p>    另外,上市公司有2.5亿元债权的安全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是需要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做出职业判断。有的情况简单很快就可能做出判断,但也有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判断。这样就会影响信息披露的时间,所以不能只以结果来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但上市公司如果真有应当披露而没有及时披露内幕信息而给股民造成经济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p>
<p>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要获得赔偿也需要一个程序。首先,上市公司必须先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待前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股民才能起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原告人数众多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届时,可以请求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p>    问:我投资的XX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请问我可以起诉吗?</p>
<p>    志愿团专家:我查看了该公司的信息披露,确实存在多处重大会计差错。但现在你无权起诉该公司。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民事赔偿下的司法解释中对立案有一个前置条件,这就是必须由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或相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罪。由于该公司目前还未受到行政处罚,也没有被认定有罪的情况发生,所以还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上海证券报 胡凤斌〗  2005-05-17  </p>
<p>    </p><br><br><br><br>..........................

简介
hufengbin 发表于 2006-4-19 13:56:00
<p> </p>
<p>    胡凤斌,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高级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黑龙江省法学会理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专家立法组成员,省律协证券委主任,省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p>
<p>    </p><br><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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