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维权遭遇“暗算”》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开庭顺利结束
2008年9月4日上午九时,广州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准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院开庭,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高学文律师(主任:范凯洲)均未出庭,故合议庭宣布,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该案完成全部庭审程序。
该案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最髙人民法院允许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原告陈宁丰于2008年1月下旬,委托宋一欣律师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南京中院收案后,进行了审查并向上级法院作了请示,于6月底,通知代理人可以交费立案了,7月初,原告代理人代理原告交纳了诉讼费,7月下旬,宋一欣律师向法院查询后得知该院已正式立案。8月6日,收到南京中级院的《开庭通知》。该案的立案审理,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参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
在该案中,被告陈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 34%,投资额3531.46万元)、总经理。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的2004年6月21日6月29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天山股份于2007年5月15日作了公告。
原告陈宁丰系广东股民,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000877,1999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陈某正是在被告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导致了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9383.68元。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八份证据,以证明被告在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及在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天山股份公告及诉讼时效情况、原告买卖天山股份股票及损失情况。被告未向法院举证。
在庭审中,法院关心的主要问题及原告代理人表述的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如下。其主要原因是目前,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认定办法与计算标准,而在《证券法》中的表述比较笼统,需实践的总结。
第一,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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